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科科研 · 学科概况 · 正文

学科概况

截止4月24日,校科研课题申报
来源:学院整理 发布日期:2014/09/23 点击量:

关于做好2014年校级科研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根据我校二级管理改革思路,2014年校级科研项目本着“学院立项,学校备案”的原则,鼓励以学院、学科为基点的多学科交叉的科学研究团队,积极创新,开展具有基础性、特色性的研究与交流。现就做好2014年校级科研项目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类别

     凡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均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校级科研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详见《浙江树人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浙树科[2014]14号)(附件1)。

     1、招标项目

     2、常规性年度资助项目(A类,一、二、三级)

     二、备案方式

     1、2014年校级科研项目下放各学院、部门实施。由各学院、部门自行组织申报、遴选、公示,报学校科研处备案。各学院报备的项目应当符合《浙江树人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文件的流程和要求。学校将对备案项目进行复审,统一公示、发文。未备案或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取消其立项资格。
     2、各学院、部门确定报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2),《申请书》由各学院、部门留存,并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和申请结题验收的依据。

     3、各学院、部门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给予立项项目经费资助,执行经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科研处协助学院做好项目经费卡的编号与登记工作。

     4、学科、机构可根据自己的学科特色和实际情况设立研究项目,自行管理。

     三、备案材料

     各学院须提交《2014年浙江树人大学校级课题汇总表》(附件3)纸质稿和电子稿各一份。纸质稿上加盖学院或机构印章,电子稿发送至科研处朱小嫣OA邮箱。

     上交时间截止2014年5月15日,咨询电话:88297036。

浙江树人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规范、加强科研课题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校每年度拨出一定数量的科研基金,资助科学研究。科研课题原则上自拟主题,学校将在科研方向和特色上予以引导。
第三条 课题要立论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办法和步骤切实可行。
第四条 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条件。
第五条 学校优先考虑下列课题的立项:
1.学校研究特色、方向和重点学科、专业方向的课题;
2.为申请省厅级以上纵向科研任务进行预备性研究的课题;
3.为与企、事业单位横向科研合作进行预备性研究的课题;
4.有较好前期研究成果的课题;
5.预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课题。
6.预期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课题;
第二章   立题范围和课题分类
第六条 学校立题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科、教育教学、医学科学、农业科学等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服务和社会调查等类型的课题均可申请。学校鼓励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鼓励与企业事单位横向合作科研,为区域经济服务。
第七条 学校课题分招标课题、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A类,又分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课题为学校重点扶持课题)、自筹资金年度课题(B类)、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课题(R类)、资助学生科研年度课题(C类)等。
第八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另立,由校教务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课题研究时限
学校招标课题研究时限一般为1-3年,学校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A类)一、二级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课题(R类)研究时限一般为1-3年,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A类)三级、自筹资金年度课题(B类)、资助学生年度课题(C类)一般为1年。
第四章 课题申报人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校教职工(含特聘人员)为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
2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初级(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A类)原则上资助40岁(含)以下的中级技术职称(含)以下教师;
3.负责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校内课题,课题组成员只能同时参加二个课题组;
4.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
5.负责人所承担的校内科研课题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校内新课题;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课题终止的负责人两年之内不得申请新课题;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完成科研任务且不提出终止申请的负责人以及课题组成员三年之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6.学生科研课题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在校学生,课题组必须有一名本校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
7.学校招标课题负责人申报条件按课题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条 学校重点扶持课题主要署名参与者不超过6人,一般课题不超过4人。
第十一条 校一级课题对同一申请人只能立项资助一次;校级课题对同一申请人立项资助不超过二次。
第五章 课题申报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如实、认真地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科研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处。
第十三条 凡未按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且没有充分理由的,减少课题所属部门次年度的申报名额。
第六章 课题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每年一次进行科研课题立项的评议和审批工作,评审通过的课题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下达。。
第十五条 为鼓励引进人才尽快开展研究工作,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课题经科研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即可发文立项。
第十六条 校招标课题依据发布的课题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和立项。
第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个别学校急需研究课题,由科研处组织课题组,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立题。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后,由科研处负责人代表学校和课题组负责人签定《浙江树人大学研究课题协议书》(以下简称《课题协议书》)。
第七章 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对招标课题、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课题、资助学生科研年度课题等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课题经费,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课题进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下达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课题申请书》和《课题协议书》的内容开展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要为校内外立项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将不定期对课题进行督查。课题负责人写《浙江树人大学科研课题进度表》,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科研处。
第二十四条 各课题组均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调整研究人员和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必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同意后,如属调整人员和内容、延长期限等一般事项报科研处审批;如属中止计划等重大事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 课题结题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须按《课题申请书》和《课题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进度的安排及时结题,按课题协议书要求认真准备结题资料,并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科研课题结题表》,经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给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课题不能按时完成或无法继续,负责人必须按本条例中第九条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如期完成研究任务递交研究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撤销课题、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取消课题组成员三年申报课题资格及申报科研优秀成果奖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结题要求见《关于校级课题结题要求补充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条例有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上一条:2013下半年科研业绩公示
下一条:截止9月10日,关于发布《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

版权所有CopyRight©2014-2020 开云·kaiyun(中国)体育官方网站-登录入口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树人街8号   联系电话:0571-88297122   邮编:310015 浙ICP备:05015558号-5